星期三, 8月 1

【期貨】第二階段風險控管機制調整說明
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1993號及1070002088號函規定,期貨商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風險控管新制度,相關規範內容請參閱以下說明。
一、第二階段-107年8月1日起實施:

1、自然人、一般法人新開立帳戶(含線上、非線上開戶者)交易總額度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 (1)自107年8月1日起,自然人及一般法人開戶時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 其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之總額(以下簡稱交易總額度) 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其金額依交易人ID之交易總額度合併計算,以下簡稱By ID控管)。
  • (2)交易人如欲放寬交易總額度,請洽詢您所屬之營業員並提供本公司要求總價值超過新台幣51萬 元之財力證明文件,經徵信人員評估符合放寬資格後,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度得逾新台幣50萬 元,惟線上開戶者,國內期貨帳戶之交易總額度最高僅得放寬至新台幣100萬元(By ID控管)。
  • (3)上述之交易總額度本公司得依交易人狀況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何謂保證金交易額度 ?
▶ ▶不是指入金額度的限制。
  • 是指下單時使用之總保證金(總保證金=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賣方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50 萬元。
  • 例如:大台(原始保證金83,000*6=498,000) 一次交易最多六口,要下第七口是無法下的喔~
2、自然人、一般法人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
  • (1)取消原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改為僅得依個別契約逐項申請
  • (2)為降低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個別契約部位過於集中所生之風險,將現行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加收保證金之門檻降低,由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降低至5%,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則維持不變。
  • (3)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須提供之財力證明總金額,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該個別 契約計算所需原始保證金之30%調高為200%,得對該帳戶所申請之個別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
  • (4)107年8月1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開始適用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規定。
3、國內期貨帳戶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執行代沖銷作業規定:
  • (1)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 (2)第一張委託單倘無法成交應進行詢價,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
二、第二階段-107年10月1日起實施:

1、自然人、一般法人既有帳戶(含線上、非線上開戶者)交易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 (1)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07年8月1日前已開立之帳戶(以下簡稱既有帳戶),自107年10月1日起,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財力證明者,其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之總額(以下簡稱交易總額度)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By ID控管),若實施前交易總額度已逾50萬時無法再建立新倉。
  • (2)配合前項規定,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財力證明者,本公司將於107年10月1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起,調整既有帳戶交易人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度至新台幣50萬元。
  • (3)既有帳戶之交易人放寬交易總額度申請方式同新開立帳戶。
  • (4)上述之交易額度本公司得依交易人狀況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2、非SPAN國內期貨帳戶風險指標加入垂直價差交易註記功能:
交易人留倉部位中如有指定之垂直價差交易部位,風險指標計算時依下列公式處理,且計算結果應依現行盤中風險控管之規定辦理。
【權益數+(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原始保證金+(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非垂直價差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垂直價差選擇權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
注意:
  • 1.前揭垂直價差選擇權付/收權利金之組合部位淨市值=│(買方權利金市值-賣方權利金市值)*契 約成數│>履約價差*契約成數,則以履約價差*契約成數計算。
  • 2.風險指標分母項小於 1,風險指標註記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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