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2月 1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期交所訂定即時價格區間,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不含期貨跨月價差衍生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將予以退單。也就是 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之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之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之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其判斷條件如下:
  •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退單
  •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退單
類別 商品名稱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金融期貨、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小型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富櫃200期貨、臺灣永續期貨、臺灣生技期貨
國外股價指數期貨 東證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英國富時100期貨
ETF期貨 元大台灣50ETF期貨、元大高股息ETF期貨、元大寶滬深ETF期貨、富邦上証ETF期貨、元大上證50ETF期貨、FH滬深ETF期貨、國泰中國A50ETF期貨、富邦深100ETF期貨、群益深証中小ETF期貨
匯率期貨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英鎊兌美元期貨及澳幣兌美元期貨
個股期貨 期交所網站
商品類期貨 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布蘭特原油期貨
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運作方式: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_運作方式 (示意圖)
  •  針對每一筆新進委託單(含限價、市價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依當時委託簿狀況,試算可能成交價格
  •  依據「試算可能成交價」及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以下稱區間上限)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以下稱區間下限)進行退單
  •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 >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 退單
  •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 < 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 退單
  •  僅針對造成價格向上(下)異常波動之買進(賣出)委託退單,不影響其他交易人交易之進行,低買高賣之有意願成交之委託單不會被退單
即時價格上下限計算:
價格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價格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基準價 退單點數
期貨類
●1.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2.有效委託價中價
●3.期交所訂定
●單式:前日加權指數收盤價X2%
●組合:前日加權指數收盤價X1%
詳見:註3
選擇權
●標的價格
●波動度
●利率
●履約價格
●到期時間
●週/最近月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前: 退單點數=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X2%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後: 退單點數=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X2%X(Delta絕對值X2)
●其他到期月份
 ▶ 退單點數=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X2%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 註1:期貨類基準價,表頭數字為優先順序,當優先順序較高者無法取得價格,再以次低順位方式取用
  • 註2:選擇權退單點數中,Delta絕對值未達0.25者,以0.25計算;大於0.5者,以0.5計算
  • 註3:(股價指數期貨商品)退單點數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
  • 最近月、次近月契約: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
  • 一週到期、第3近月、第1季月、第2季月、第3季月契約: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跨月價差: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
[ 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及富櫃200期貨及臺灣永續期貨]
  • 單式月份: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跨月價差: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
[ 臺灣生技期貨]
  • 單式月份: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3%。
  • 跨月價差:採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1.5%。
「國外股價指數期貨及匯率期貨」
包含東證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及英國富時100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英鎊兌美元期貨及澳幣兌美元期貨。
  • 單式月份:採該期貨最近到期契約最近之每日結算價×退單百分比2%。
  • 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到期契約最近之每日結算價×退單百分比1%。
「ETF期貨」
「元大台灣50ETF期貨、元大高股息期貨」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2%。
「元大寶滬深ETF期貨、富邦上証ETF期貨、元大上證50ETF期貨、FH滬深ETF期貨、國泰中國A50ETF期貨、富邦深100ETF期貨、群益深証中小ETF期貨」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3.5%。
「個股期貨」
「標的現貨開盤前(收到證交所標的現貨開盤記號前)」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7%。
「標的現貨開盤後(收到證交所標的現貨開盤記號後)」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退單百分比3.5%。
「商品類期貨」
「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到期契約最近之每日結算價×退單百分比2%。
「布蘭特原油期貨」
●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採該期貨最近到期契約最近之每日結算價×退單百分比3%。
「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以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為基準,並依各契約盤中理論避險比率(Delta值)及不同到期月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 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之退單點數: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
    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
    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Delta絕對值×2。
    「其中:」
    ●Delta絕對值未達0.25者,視為0.25。
    ●Delta絕對值逾0.5者,視為0.5。
    ●Delta為理論避險比率,依臺指選擇權基準價之相關條件訂定之。
(2) 其他到期月份契約之退單點數:
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其他狀況補充說明:

  •  無法試算出可能成交價格時,則將以該筆買進(賣出)委託之「委託價格」是否高(低)於價格區間上( 下)限決定是否退單
  •  交易人改價視為新進委託,需檢視是否符合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規定
  •  期貨商執行代沖銷之委託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  臺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兩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即時價格區間進行檢核,若其中一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  排除集合競價與鉅額交易

退單範例

期貨類退單範例說明:
(期貨類退單範例說明)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上下限計算]
委買上限:10,550+(10,400×2%)=10,758
委賣下限:10,550-(10,400×2%)=10,342

[情境一]
以ROD / IOC10,800點委託買進15口,其中5口將成交在10,500點,7口將成交在10,600點不會退單。 剩餘3口將成交在10,780點超過上限退單。
[情境二]
以FOK 10,100點委託賣出15口,其中6口將成交在10,450點,4口將成交在10,425點,2口將成交在10,350點,3口將成交在10,150點,已超過下限,所以全數退單。


臺指選擇權退單範例說明:
假設9月4日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000點,則9月4日下午3時至次日凌晨5時之夜盤,以及9月5日日盤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計算如下:

(1) 臺指選擇權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
  • 退單點數=10,000×2%=200點。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1,退單點數=10,000×2%×0.25×2=10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3,退單點數=10,000×2%×0.3×2=12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5,退單點數=10,000×2%×0.5×2=20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7,退單點數=10,000×2%×0.5×2=200點。

(2) 臺指選擇權其他到期月份契約

退單點數=10,000×2%=200點。
(3) 選擇權退單範例說明:

(臺指選擇權退單範例說明)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假設前一交易日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000點,日盤盤中TXO最近月履約價9600賣權基準價為244點
[上下限計算]
委買上限:244+(10,000×2%×0.3×2)=364
委賣下限:244-(10,000×2%×0.3×2)=124

[情境一]
以ROD / IOC 400點委託買進15口,其中5口將成交在280點,7口將成交在330點不會退單。 剩餘3口將成交在380點超過上限退單。
[情境二]
以FOK 100點委託賣出15口,其中6口將成交在200點,4口將成交在175點,2口將成交在150點,3口將成交在110點,已超過下限,所以全數退單。

特殊狀況得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遇質化條件或量化標準時,將調整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何謂質化條件?]
  • 國內外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戰禍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有影響期交所期貨交易之虞。
  • 其他期交所認為有必要調整之情事。
  • 有影響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之情事。
[何謂量化標準?]
  • 波動指標達期交所所定之一定標準。
  •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期交所所定之一定比率。
  •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期交所所定之一定比率。
調整區間上限及區間下限作法
方向 國內指數期貨 臺指選擇權
多方 放寬區間上限 放寬買權區間上限、賣權區間下限
空方 放寬區間下限 放寬買權區間下限、賣權區間上限
多/空方 放寬區間上限及下限 放寬買權及賣權區間上限及下限
放寬/縮回以「退單點數」之整數倍數為單位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機制]:
  • 考量國內外發生重大事件或特殊市況,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可能影響 市場正常交易,期交所得宣布暫停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
  • 國內發生天災、戰爭或其他特殊市況,有影響期貨交易之虞
  • 因系統異常影響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
哪裡可以查到調整價格區間?
[期貨市場即時報價資訊網站]:
http://info512.taifex.com.tw/Future/Disclaimer.aspx
[路徑]:
首頁->一般交易時段行情/盤後交易時段行情->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專區
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_哪裡可以查到調整價格區間?
  • 註1: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期貨商品為所有國內、外股價指數期貨商品,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富櫃200期貨、日本東證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及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之單式月份契約及跨月價差。
  • 註2:狀態欄中”適用”代表該月份契約或跨月價差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暫停”代表期交所已宣布該契約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台灣期貨交易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提醒交易人注意:交易人採市價委託或高(低)於目前行情之限價買進(賣出)委託,例如漲(跌)停買進(賣出)等,有可能因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產生退單情況,交易人應留意自身委託單的管理。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不宜完全依賴本措施。 (相關詳細資訊請參閱》台灣期貨交易所:https://www.taifex.com.tw/cht/4/dPBIntroduction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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