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2月 29

股價指數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黃金期貨及選擇權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股價指數選擇權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以臺指選擇權為例,交易標的為「權 利」,也就是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支付權利金,向賣方買進「以特定價格買 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
《基本概念》
交易標的
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
以特定價格買進大盤指數的權利:買權(Call)
以特定價格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權(Put)

權利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保證金
選擇權的賣方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需繳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需 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方風險
損失權利金。

賣方風險
隨履約所需支付的金額而定。
風 險 較 大

 

《契約規格》
 臺指選擇權 TXO【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英文代碼TXO
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到期契約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另除每月第2個星期三外,得於交易當週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
  •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5,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 履約價格15,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20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 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其履約價格間距同近月契約。
  • 各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起,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上下3%間,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之二分之一。
契約序列新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 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0%
  • 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 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20%
權利金報價單位
  • 報價未滿10點:0.1點(5元)
  • 報價10點以上,未滿50點:0.5點(25元)
  • 報價50點以上,未滿500點:1點(50元)
  • 報價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5點(250元)
  • 報價1,000點以上:10點(500元)
漲跌幅限制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最近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3:00~次日上午5:00;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最後交易日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之次一個星期三。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
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電子選擇權 TEO【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電子選擇權(電子買權、電子賣權)
英文代碼TEO
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指數每點新臺幣1000元
到期月份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最近月契約為0.5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2.5點
  •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500點:最近月契約為2.5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5點
  • 履約價格500點以上:最近月契約為5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10點
契約序列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權利金報價單位
  •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5元)
  •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25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50元)
  •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250元)
  • 報價50點以上:0.50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10%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
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金融選擇權 TFO【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金融選擇權(金融買權、金融賣權)
英文代碼TFO
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指數每點新臺幣250元
到期月份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600點:最近月契約為5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10點
  •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未達2,000點:最近月契約為10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20點
  • 履約價格2,000點以上:最近月契約為20點,接續之2個近月契約為40點
契約序列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權利金報價單位
  • 報價未滿2點:0.02點(5元)
  • 報價2點以上,未滿10點:0.1點(25元)
  • 報價10點以上,未滿100點:0.2點(50元)
  • 報價100點以上,未滿200點:1點(250元)
  • 報價200點以上:2點(500元)
每日漲跌幅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10%為限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 ~ 下午1:30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
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股票選擇權
《特色》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 持有股票者,可透過買進賣權,規避持有股票部位之跌價風險。
  • 股票選擇權具有多空雙向操作及當日沖銷的靈活優勢,加上有不同履約價格供交易人選擇,交易較同類型衍生性商品(如:權證)更有彈性。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click X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契約規格》
 股票選擇權 【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請點選)
中文名稱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英文代碼各標的證券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契約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為2,000股;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為10,000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單位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履約方式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1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近月間距季月間距
新台幣 2元以上,未滿10元
(最低履約價格為2元)
新台幣 0.2元0.4元
10元以上,未滿25元0.5元1元
25元以上,未滿50元1元2元
50元以上,未滿100元2.5元5元
100元以上,未滿250元5元10元
250元以上,未滿500元10元20元
500元以上,未滿1000元25元50元
1000元以上50元100元
契約序列
  • 新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格之上下15%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
  •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 點:0.05點
  •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0.1點
  •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0.5點
  •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1點
  • 權利金1,000點以上:5點
每日漲跌幅
  • 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計算
  • 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15%為限。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標的證券交易日相同
  • 標的證券為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下午 1:45
  • 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下午 4:15。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下午 1:30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
最後結算價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方向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總股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逾該標的證券在外流通股數15%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12%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 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受益權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 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表彰單位合計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占該標的證券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之比例逾70%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前開比例低於56%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黃金期貨及選擇權
《特色》
近期商品投資正熱,石油、黃金價格波動極大,也帶動國際各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熱度。
繼於2006年上市「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後,期交所更針對國人交易習慣,分別於2008年及2009年推出「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提供黃金現貨參與者更多元化之交易與避險管道。
「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

《契約規格》
 黃金期貨 GDF【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簡稱黃金期貨
英文代碼GDF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契約規模10金衡制盎司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每日結算價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漲跌幅限制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最小升降單位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最後結算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為最後結算價
交割方式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保證金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臺幣黃金期貨 TGF【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格一覽表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中文簡稱臺幣黃金期貨
英文代碼TGF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契約規模10台兩(100台錢、375公克)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每日結算價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漲跌幅限制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報價方式及最小升降單位
  • 本契約以1台錢(3.75公克)為報價單位
  • 最小升降單位為新臺幣0.5元/台錢(新臺幣50元)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最後結算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 31.1035 × 3.75 × 0.9999 ÷ 0.995註)× 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交割方式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保證金

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黃金選擇權 TGO【click】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內容
交易標的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中文簡稱黃金選擇權(黃金買權、黃金賣權)
英文代碼TGO
履約型態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規模5台兩(50台錢、187.5公克)
到期月份
  • 連續3個偶數月份
  • 新到期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2,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元,接續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25元
  • 履約價格2,000元以上,未達4,000元:最近月契約間距為25元,接續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50元
  • 履約價格4,000元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50元,接續之2個偶數月契約為100元
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 契約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之契約達5個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0.5點(新臺幣25元)
漲跌幅限制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最後交易日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到期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LBMA黃金早盤價÷ 31.1035 × 3.75 × 0.9999 ÷ 0.995註)× 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交割方式

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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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選擇權認股權證期貨
交割(履約)
價格
由交易所訂定由發行券商訂定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到期期限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多為一年以上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權利金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保證金賣方繳交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發行量無限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無限
權利主體買方買方買賣雙方
義務主體賣方發行券商買賣雙方
契約數量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每日結算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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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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