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指數選擇權
交易標的
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
以特定價格買進大盤指數的權利:買權(Call) 以特定價格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權(Put) |
權利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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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選擇權的賣方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需繳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需
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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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風險
損失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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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風險
隨履約所需支付的金額而定。
風 險 較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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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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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中文簡稱 |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
英文代碼 | TX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
到期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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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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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新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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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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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幅限制 | 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最近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十為限 |
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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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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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之次一個星期三。 |
到期日 | 同最後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
交割方式 |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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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中文簡稱 | 電子選擇權(電子買權、電子賣權) |
英文代碼 | TE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1000元 |
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履約價格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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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
權利金報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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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10%為限 |
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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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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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
到期日 | 同最後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
交割方式 |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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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中文簡稱 | 金融選擇權(金融買權、金融賣權) |
英文代碼 | TF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250元 |
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履約價格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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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15% |
權利金報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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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10%為限 |
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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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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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
到期日 | 同最後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
交割方式 |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股票選擇權
-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 持有股票者,可透過買進賣權,規避持有股票部位之跌價風險。
- 股票選擇權具有多空雙向操作及當日沖銷的靈活優勢,加上有不同履約價格供交易人選擇,交易較同類型衍生性商品(如:權證)更有彈性。
click X
交易人可利用現貨及股票選擇權組合成多種操作策略以因應市場的變化。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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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請點選) | |||||||||||||||||||||||||||
中文名稱 | 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 |||||||||||||||||||||||||||
英文代碼 | 各標的證券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 |||||||||||||||||||||||||||
契約單位 |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為2,000股;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為10,000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單位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 |||||||||||||||||||||||||||
履約方式 | 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
到期月份 | 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1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3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
履約價格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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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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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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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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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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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 |||||||||||||||||||||||||||
到期日 | 同最後交易日 | |||||||||||||||||||||||||||
交割方式 |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 | |||||||||||||||||||||||||||
最後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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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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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詳見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黃金期貨及選擇權
繼於2006年上市「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後,期交所更針對國人交易習慣,分別於2008年及2009年推出「新台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提供黃金現貨參與者更多元化之交易與避險管道。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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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
簡稱 | 黃金期貨 |
英文代碼 | GDF |
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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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 | 10金衡制盎司 |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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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價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漲跌幅限制 |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
最小升降單位 | 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為最後結算價 |
交割方式 |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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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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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格一覽表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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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中文簡稱 | 臺幣黃金期貨 |
英文代碼 | TGF |
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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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 | 10台兩(100台錢、375公克) |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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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價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漲跌幅限制 |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
報價方式及最小升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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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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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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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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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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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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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中文簡稱 | 黃金選擇權(黃金買權、黃金賣權) |
英文代碼 | TG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規模 | 5台兩(50台錢、187.5公克) |
到期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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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格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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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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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0.5點(新臺幣25元) |
漲跌幅限制 | 各交易時段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最近交割月份臺幣黃金期貨契約之每日結算價±5%、±10%、±15%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 |
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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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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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 |
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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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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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選擇權 | 認股權證 | 期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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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履約) 價格 | 由交易所訂定 | 由發行券商訂定 |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
到期期限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多為一年以上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權利金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無 |
保證金 | 賣方繳交 |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
發行量 | 無限 |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 無限 |
權利主體 | 買方 | 買方 | 買賣雙方 |
義務主體 | 賣方 | 發行券商 | 買賣雙方 |
契約數量 |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
每日結算 |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 無 |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
資料/圖片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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