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6月 6


選擇權觀念介紹
選擇權的交易特色
選擇權的組成要素
選擇權的價值認定

選擇權觀念介紹
國內選擇權觀念介紹篇 選擇權(Options)是一種權利的交易(買進或賣出),持有人(買方)有「權利」可選擇要不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以固定的價格向對方(賣方)交易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但卻沒有「義務」一定要向對方執行交易。
舉例來說,若近期黃豆價格持續大漲,導致沙拉油價格蠢蠢欲動,沙拉油製造 商F企業想控制半年後黃豆價格的進貨成本,但市場對黃豆價格後市看法兩 極,而且F企業暫無足夠的現金付款,因此,選擇與出口商先行協定簽約,F企 業先付50萬元的權利金給出口商,約定半年後若F企業選擇要執行買權時,不 論當時黃豆價格的市值為何,出口商都將以協定簽約的數量與價格1,000萬元 出售黃豆給F企業。

黃豆價格持續大漲



沙拉油製造商F企業想控制半年後黃豆價格的進貨成本



F企業與出口商先行協定簽約,以50萬權利金,買下半年後黃豆買權


半年後F企業是否會執行買權,主要的因素將取決於當時的黃豆現貨市場價格。
理論上,若黃豆現貨市場價格高於當初簽約的黃豆履約價1,000萬元,對F企業 有利,則F企業就會行使買權,和出口商買黃豆;反之,若是黃豆現貨市場價 格低於1,000萬元,則對F企業不利,可選擇不履行合約,免除承受跌價損失的 風險,而出口商則沒收權利金50萬元,且無權要求F企業一定要買黃豆。

 

理論上>>
國內選擇權觀念介紹篇

 

實務上>>
但在實務上,扣除相關成本,如手續費、稅金、支付的權利金的耗損等,對買方仍有利,則買方才會履行選擇權合約向出口商購買黃豆。
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知道,選擇權是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點,以交易當 時約定之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的一種標準化合約。 選擇權的契約規格
    ✏️選擇權的契約規格包含:
  • 一、契約類型(買權或賣權)。
  • 二、契約標的(資產、股票、指數等)。
  • 三、契約到期日。
  • 四、履約價格。
選擇權的交易特色
國內選擇權觀念介紹篇 交易選擇權時,選擇權買方需支付權利金,取得履約的權利,但選擇權買方在 未來特定日有選擇履約與否的權利,卻沒有一定要履約的義務。 而選擇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後,需應買方要求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 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做為未來可以履約之保證。
選擇權類型: 買權Call    賣權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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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因履約期間的不同,選擇權可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兩種。美式選擇權 為選擇權買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提出履約要求。
另外,歐式選擇權則是選擇權買方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可提出履約要求。目前臺 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選擇權商品均為歐式選擇權。

依履約期間的不同,選擇權可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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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
選擇權買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提出履約要求。 選擇權買方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可提出履約要求。
目前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選擇權商品均為歐式選擇權。

 

選擇權的組成要素
接下來,我們要來認識選擇權的組成要素,以TXO臺指選擇權商品為例。
選擇權的組成要素,以TXO臺指選擇權商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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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組成要素,以TXO臺指選擇權商品為例
權利金=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權利金=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內含價值:
指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
可獲得的利益,也就是 選擇權的履約價格和該標的物市價的價差。
對買權來說,內含價值=市價-履約價格
對賣權來說,內含價值=履約價格-市價
時間價值:
隨著時間的消逝,時間價值會加速遞減。
時間價值=權利金-內含價值

 

選擇權的價值認定
接著,我們要認識選擇權的價值認定。
就買權而言,交易的是看漲的權利。就賣權而言,交易的是看跌的權利。
買權 賣權
  • 價內: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 價平: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 價外: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 價內: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 價平: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 價外:標的物現價>選擇權履約價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選擇權價內(in the money)、價平(at the money)與價外(out the money)的分別【click】
價內選擇權指買方在此時要求履約即可獲利。
因此價內買權,必是當現貨價格高於履約價格,買方可要求履約以低價買進,隨即以較高的市價賣出;而價內賣權,則必是目前市價低於履約價格,買方可以高價賣出,而以較低的市價買回。
若市價等於履約價,稱作價平選擇權。
若買方在此時履約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有損失,則稱作價外選擇權,即當現貨價格小於履約價格的買權和現貨價格大於履約價的賣權。

選擇權的履約時機【click】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時,依市場情況來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利,而決定是否執行的關鍵在於選擇權的到期履約價值。當到期履約價值大於零,交易人執行權利是有利的;反之,到期履約價值小於零,交易人執行權利將會有所損失,所以不具執行價值。以下將就「買進買權」及「買進賣權」兩種形態的履約時機分別說明。
買進買權(Long Call)
買入買權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漲而希望能在未來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買入標的物。買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標的物市價-(選擇權履約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上揚,致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買進賣權(Long Put)
買入賣權(Long Put Option)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跌而希望能在未來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賣出標的物。賣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即選擇權履約價-(標的物市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下跌時,致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選擇權的特性【click】
一.槓桿操作
選擇權的買方只須先支付小額權利金,卻有獲利無限的可能,所以有以小搏大享有較大投資報酬的特性。
二.避險
當投資者不確定市場的未來發展走勢時,為了控制風險,確保獲利,可以購買選擇權的方式規避持有現貨的風險。換言之,若市場走勢不利現貨,則選擇權的獲利可以彌補現貨的損失,若市場走勢利於現貨,則選擇權部分也只損失小額權利金。以股票市場為例,當股市多空不明時,若投資人手中持有現股部位,為避免股市下跌而遭到資產損失,則可以買入賣權的方式來避險,未來若股市上漲,則現股部位將由股市中獲利,選擇權最多的損失為權利金;而若股市下跌,則將執行此賣權來彌補股市的損失。
三.遞延投資決策
由於選擇權的買方有權於未來的一段期間之中決定是否執行買入或賣出標的物的權利,因此可給予投資者足夠的時間來觀察及判斷,避免於市場趨勢不明朗時做出錯誤的決策。其次,美式選擇權的買方能於選擇權到期前任一天執行權利,因此持資者在資金不足時可先暫時不執行權利,對於投資人資金的調度較有利。

期貨交易 ~選擇權商品的主要用途~
  1. 規避風險及促進市場發展
  2. 價格發現及促進資源有效配置
  3. 組合與策略多樣化,滿足不同風險偏好者需求
  4. 提供投機及套利之機會與提高避險效率
  5. 具有遞延投資決策或交易之效果
  6. 促進資本市場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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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Visual 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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