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
生效日:104年12月21日
壹、法源依據
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9條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9條之1。
貳、最後結算價之計算方式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成交價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計算,以停止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價格替代之。
貳之一、標的證券為股票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
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當日證券市場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各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有關前二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
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收盤指數之時點
(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
間不足六十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每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
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納入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貳之二、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
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時點
(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
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
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收盤指數之時點
(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
交易時間不足六十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納入
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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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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